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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93号原告:王某某,女,回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振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