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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与韩福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韩福强,韩福栋,李建新,韩福近,韩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15-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邢维国,主任。被执行人韩福强,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韩福栋,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建新,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韩福近,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韩秉新,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与韩福强、韩福栋、李建新、韩福近、韩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福强、韩福栋、李建新、韩福近、韩秉新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福强、韩福栋、李建新、韩福近、韩秉新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9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8543元、诉讼费2928元、保全费420、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如发现被执行人韩福强、韩福栋、李建新、韩福近、韩秉新执行能力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