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罗湖区金宝货运代理部处罚类案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岸根、杨结玲,均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金宝货运代理部,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1路8号1栋(1楼108号)。法定代表人何向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0642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642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642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邱昭霞审 判 员 黄 欣代理审判员 刘光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金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