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师睿与李俊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睿,李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师睿,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俊红,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睿与被告李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师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