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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师睿与李俊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睿,李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师睿,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俊红,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睿与被告李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师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