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屈某某,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三组。被告武某某,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 涛代审 判员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肖印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