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焦某某、张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焦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某某、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