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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焦某某、张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焦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某某、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