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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欣怡诉张燕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怡,张燕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李欣怡,女,201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李军,男,出生于1985年12月18日,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张燕,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8月17日,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怡诉被告张燕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因原告李欣怡的监护人李军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欣怡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图娜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