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欣怡诉张燕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怡,张燕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李欣怡,女,201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李军,男,出生于1985年12月18日,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张燕,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8月17日,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怡诉被告张燕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因原告李欣怡的监护人李军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欣怡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图娜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