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法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翟树生诉雷玉生、第三人倚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树生,雷玉生,倚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法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翟树生,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退休人员,住宝鸡市金台区革新巷。被告雷玉生,男,汉族,湖北省黄冈县人,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新宝路。第三人倚建云,男,汉族,1945年10月28日生,转业干部,租住银川市政镇鸣翠花园。本院受理了原告翟树生诉被告雷玉生、第三人倚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雷玉生一直在宝鸡市金台区新宝路34号付1号院2号楼2单元4号居住,并不在宝鸡市渭滨区新园路新起点家园A区6号楼1单元601号居住,本案应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