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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牟善峰与陈敬斌、赵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善峰,陈敬宾,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牟善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陈敬宾,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赵娜,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善峰与被告陈敬斌、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因被告下落不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善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牟善峰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薄文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