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牟善峰与陈敬斌、赵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善峰,陈敬宾,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牟善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陈敬宾,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赵娜,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善峰与被告陈敬斌、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因被告下落不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善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牟善峰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薄文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