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诉韩某、刘某、韩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甲,韩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国才,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秀某),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韩某,男,1960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某,女,5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甲、韩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丁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韩某甲于2013年12月份始恋爱,并按民俗“结婚”,没有依法登记,共同生活三个多月,与韩某甲订婚时,三被告向我索要彩礼款60000.00元,现我与被告韩某甲分手,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60000.00元。被告韩某甲辩称,原告说的共同生活时间不属实,我与原告相处一年,于2013年12月中旬筹办婚礼,但没有依法登记,同居生活一年半多,2014年8月2日晚上原告把我撵走,当时我怀孕,但原告不来接我回家。在结婚典礼前从原告收取60000.00元彩礼款,其中20000.00元是买三金花完了,在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我怀孕做人流花了两千多元,租房花了四千多元,买手机三四部,大概花了一万多元。我同意返还13000.00元。被告韩某辩称,原告和我姑娘韩某甲订婚时我们属实从原告索取彩礼款60000.00元,我同意返还20000.00元。被告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原告与被告韩某甲建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12月订婚时三被告从原告索取彩礼款60000.00元,当天被告韩某甲用彩礼款购买三金(金耳钉耳环、金项链、金手链)。没有依法登记,于2013年12月中旬按民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至2014年8月初,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性格不合分手。于2014年9月3日被告韩某甲在科尔沁区余粮堡中心卫生院做药物流产。后因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60000.00元及三金。证明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证人张財全证言证实:三被告从原告索取彩礼款的时间、地点、数额及原告朝某与被告韩某甲曾共同生活的事实。2、被告韩某甲于2013年7月31日向原告述写的两份信件证实:原告与被告韩某甲在同居当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韩某甲表示与原告分手的事实。3、被告韩某询问笔录证实:三被告从原告索取彩礼款60000.00元,并其同意返还原告20000.00元的事实。4、原告与被告刘某通话录音证实:三被告从原告索取彩礼款60000.00元的事实。5、科尔沁区余粮堡中心卫生院的诊断证明、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药物流产知情同意书证实:被告韩某甲于2014年9月3日在该院药物流产的事实。6、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苏林毛都嘎查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证实:三被告从原告索取彩礼款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上述6项证据与原、被告的相关陈述及庭审笔录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甲建立恋爱关系,按民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7个多月,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性格不合已分手。于2013年12月订婚时三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60000.00元,当日被告韩某甲用彩礼款购买三金,但诉讼中未能提交三金原物。被告韩某甲所述我与原告同居期间怀孕,在医院做药物流产时花了两千多元医药费、租房花了四千多元、买手机三四部约花了一万多元的答辩意见无实际花销证据提举证明,故不予采纳。因被告韩某甲与原告共同生活7个多月,并同居期间怀孕,彩礼款应酌情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甲、韩某、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60000.00元的56%,即33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0元、三被告负担3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 丁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希力格尔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