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其赫与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其赫,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49号原告常其赫,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工业区天祥大厦5A。法定代表人刘伟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贻远,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薇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法务人员。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周蓓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其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鹊、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薇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六至七项有争议,其余事项均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3年11月22日。二、工作岗位:331线路公交车乘务员。三、劳动合同期限:2013年11月22日至2016年11月21日。四、工资:离职前月均应发工资为3589.17元,其中包含已发的加班工资共计14846.66元。五、离职时间:2014年8月19日。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查,2014年8月14日11点45分,稽查员在南新路口上车查票时发现在乘务员手中有一张四元的废票,票号为85807911。原告在《绩效考核记录单》中签字确认该事实。2014年8月19日,被告以原告手持废票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告知上述内容。《司乘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附件五A03.04规定,乘务员售票过程中出现假票、废票行为,首次发现即辞退,该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并公示。2013年11月22日,原告在《确认书》中签字确认已了解《驾驶员/乘务薪资管理办法》。原告主张,稽查人员上车时并没有乘客上车,其只是将废票拿在手上玩,并没有将废票交与乘客。本院认为,为防止司乘人员利用废票、假票侵占、贪污票款,被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司乘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该办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且已向原告出示经原告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车辆靠站时可能会有乘客上车,本院认定稽查人员稽查期间系售票过程,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可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七、关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14日加班工资差额:裁决书认定原告每天工作6趟,每趟营运时间为1.83小时,原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为11小时,原告每天超过标准工时3小时。原告主张,其每天工作6-8趟,每趟营运时间2小时以上,原告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本院认为,根据《工资表》中的“实际出勤”和“实际趟数”,可以核算,原告平均每天工作6趟。《司乘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中载明,331线路的单趟时间为1.83小时。据此,本院确认裁决书认定的原告加班时间和加班费金额。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4)6662号九、仲裁请求:1、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8月14日加班工资差额25348.5元,其中平时加班1324.75小时、双休日加班79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135小时,加班工资分别为20666.1元、16598.4元、4212元;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833元;3、原告请求被告为其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十、仲裁结果: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739.78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8月14日加班工资差额25348.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833元;3、判令被告为其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裁决结果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其赫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加班工资2739.78元;二、驳回原告常其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原告未缴纳),由被告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共计2739.78元,被告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1页共5页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