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之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