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第一机床总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第一机床总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250号天津市嘉德盛通用设备制造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南肖楼村西500米。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汝香,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第一机床总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杜鸿起,厂长。委托代理人邱贞银,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锡才,该公司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嘉德盛通用设备制造厂与被告天津第一机床总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德盛通用设备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9元,保全费3759元,由原告天津市嘉德盛通用设备制造厂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金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