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任友贵与王金华买卖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任友贵。被执行人王金华。申请执行人任友贵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金华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标的为3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金华所欠申请执行人任友贵石材款320000元已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友贵与被执行人王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