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繁生、汪洪芳与中山市沙溪镇沙溪村下泽股份合作经济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繁生,汪洪芳,中山市沙溪镇沙溪村下泽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胡繁生,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中山市。原告:汪洪芳,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中山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燕妮、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沙溪村下泽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余志荣,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林东亮,该社副组长。委托代理人:黄钰欣,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繁生、汪洪芳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沙溪村下泽股份合作经济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繁生、汪洪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繁生、汪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胡繁生、汪洪芳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吴胜杰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蓓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