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14号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70号202号。法定代表人钟爱明,董事长。被告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九龙镇双石村。法定代表人王兴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竹市九龙镇双石村的厂房及机械设备、原酒予以查封,金额以14万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竹市九龙镇双石村的厂房及机械设备、原酒予以查封,金额以14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小波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