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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建宁与被执行人赵宁曦、袁育沛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宁,赵宁曦,袁育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宁,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宁曦,女,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育沛,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建宁、赵宁曦与被执行人袁育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宁南证民内字第11118号公证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袁育沛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无存款,该涉案抵押房产已轮候查封,由于首轮查封案件还在审理期间,故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南证民内字第1111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谢建良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