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陈某甲,莱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宝军,莱芜莱城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供销社退休职工。被告:陈某丙,家具厂退休职工。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马宝军,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兄妹五人,父母于2004年、2007年相继去世,留有存款5万元,现上述存款由被告陈某乙管理,四被告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后分割了,没有我的一份。我和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我按照法定继承应分得应有的一份即10000元,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得遗产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乙未作答辩。被告陈某丙未作答辩。被告陈某丁未作答辩。被告陈某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玉堂(2005年2月6日过世)、郭桂兰(2007年6月23日过世)生前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五名子女,二人生前均无遗嘱,被继承人陈玉堂、郭桂兰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郭桂兰去世时留有40400元存款,现由被告陈某乙保管。两被继承人在世时居住的位于莱芜市莱城区苗山镇东杓山村旧房一套分家时已分给原告陈某甲。以上事实,由莱芜市莱城区苗山镇东杓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死亡注销证明两份、莱芜市苗山镇司法所调查笔录一份、公证书及调查笔录三份、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分割的40400元存款,系被继承人陈玉堂、郭桂兰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均无遗嘱,故应由其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割。上述存款现由被告陈某乙保管,故被告陈某乙应将原告应分得份额交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乙支付原告陈某甲遗产分割款8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某甲负担25元,被告陈某乙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现珍人民陪审员 杨若飞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