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惠萍申请执行郭伟光、刘玉霞、渑池县运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萍,郭伟光,刘玉霞,渑池县运大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刘惠萍,女,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伟光,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霞,女,1975年4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渑池县运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惠萍与郭伟光、刘玉霞、渑池县运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