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执民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应欣与周露洁、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欣,周露洁,胡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1482-1号申请执行人应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琦,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露洁。被执行人胡海波。申请执行人应欣与被执行人周露洁、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欣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海波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同济路保险公司住宅A楼4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外,查无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两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基于上述被查封房产暂时不能进行评估、拍卖等财产变现措施,为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14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