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贤明与杨国平、杨钫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平,杨钫淇,王贤明,杨善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平。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钫淇(曾用名:杨婧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贤明。原审被告:杨善良。上诉人杨国平、杨钫淇为与被上诉人王贤明、原审被告杨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上诉人杨国平、杨钫淇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