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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贤明与杨国平、杨钫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平,杨钫淇,王贤明,杨善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平。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钫淇(曾用名:杨婧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贤明。原审被告:杨善良。上诉人杨国平、杨钫淇为与被上诉人王贤明、原审被告杨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上诉人杨国平、杨钫淇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