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王某甲,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王某乙于2014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争吵,所在村多次给予调解,双方仍未缓和矛盾,被告王某乙于2014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庭审中原告王某甲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甲当庭陈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樱桃沟村民委员会出具二份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争吵,虽经村调解,双方仍未和好,被告王某乙又于2014年2月离家出走,现无音信,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