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被告牛某某,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 慧审判员 冯莉莉陪审员 李 丹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邢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