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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家霸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家霸木业有限公司,上官福雕,上官光坝,安维克,安美微,安小微,上官光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988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沈珠胜。委托代理人:杨旭军。被告: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福雕,总经理。被告:温州家霸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坝,总经理。被告:上官福雕。被告:上官光坝。被告:安维克。被告:安美微。被告:安小微。被告:上官光宽。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家霸木业有限公司、上官福雕、上官光坝、安维克、安美微、安小微、上官光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2、被告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家霸木业有限公司、安维克、上官福雕、上官光坝、安美微、上官光宽、安小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8日,被告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861112014006561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逾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014年8月1日,原告为被告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生成借款借据,借款金额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按月付息。2014年7月18日,被告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861112014006559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逾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014年8月1日,原告为被告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生成借款借据,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按月付息。上述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下列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被告温州家霸木业有限公司、安维克、上官福雕、上官光坝、安美微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号为861132014000068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最高额为本金240万元的连带保证担保。2、被告上官光宽、安小微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号为861132014000427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最高额为本金190万元的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复息、索偿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015年1月15日,上述贷款到期,被告未能偿还本金,利息仅支付到2014年9月20日,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特依法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0万元及该款的期内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8‰计至2015年1月15日止);复利及逾期利息(以上述期内利息与本金190万元之和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温州家霸木业有限公司、上官福雕、上官光坝、安维克、安美微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4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小微、上官光宽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9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州家霸木业有限公司、上官福雕、上官光坝、安维克、安美微、安小微、上官光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66元,减半收取118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3元,由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家霸木业有限公司、上官福雕、上官光坝、安维克、安美微、安小微、上官光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76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