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曹兆凯与张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兆凯,张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曹兆凯。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学兵,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曹兆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学兵欠原告曹兆凯借款37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2月28日前给付17万元及利息;利息均自2013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张学兵不按期付款,原告曹兆凯可对全部款项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未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樊克兵、周锦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