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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蒋舟敏悬赏广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舟敏,无锡市泰香米业零售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蒋舟敏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立民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而引发的悬赏广告纠纷。从通告内容上看,该通告是上海市公安局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上海世博会安全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所作出的公务行为。举报人蒋舟敏举报他人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侦查行为之间并不成立平等的合同关系,故蒋舟敏起诉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支付2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蒋舟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蒋舟敏上诉称:上诉人举报了他人的严重犯罪事实,请求依法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舟敏因与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蒋舟敏通过邮寄方式在多个法院起诉,多个法院认定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驳回其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蒋舟敏现仍以邮寄方式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向上海市公安局递送举报材料,并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滥用自己的起诉权,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华代理审判员  方 晶代理审判员  吴兆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