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惠培深与王金福、孙秀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培深,王金福,孙秀芹,王金标,刘振花,王金聚,管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惠培深。被告王金福。被告孙秀芹。被告王金标。被告刘振花。被告王金聚。被告管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惠培深与被告王金福、孙秀芹、王金标、刘振花、王金聚、管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87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87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