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汇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周绍康、夏应先、遵义鹏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周绍康,夏应先,遵义鹏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遵义市汇川区。负责人李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绍康,男,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执行人夏应先,女,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执行人遵义鹏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68844597-1。法定代表人鲁芳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68016364-6。法定代表人鲁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周绍康、夏应先、遵义鹏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绍康、夏应先、遵义鹏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公司现无可供���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现对抵押物暂无执行条件。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周绍康、夏应先、遵义鹏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