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飞与河南弘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河南弘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刘飞。被告河南弘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保健路6号恒生世家B座8层808/807房。法定代表人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河南弘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刘飞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飞承担。审判员 林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