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徐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徐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