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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刚学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修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学,小名陈刚,农民。2011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15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学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贤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刚学与张国华、丁福贵(已判刑)共谋以丢包诈骗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刚学驾驶租赁的贵H×××××号白色吉利金刚牌轿车,与张国华、丁福贵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附近搭载贵州省黔西县居民董某由兰海高速经贵遵路段往修文收费站方向行驶。当车驶出修文收费站后,张国华以上厕所为由,故意将自己的钱包丢到座位上。车出收费站后,张国华、丁福贵与被告人陈刚学以钱包丢失且钱包内的银行卡里的钱有可能被转走为名,骗取董某随身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密码,并趁董某不备之机,将董某的该张建设银行储蓄卡调包,后张国华、丁福贵以到派出所调查清楚为由下车将卡内的10000元现金取走。因被害人董某要求被告人陈刚学将其送到黔西,被告人陈刚学帮忙拦去黔西的车未果,遂送董某回黔西,后因董某在车上发现银行卡上的钱被取走而报警,被告人陈刚学遂掉头往贵阳方向行驶,并以带董某报警为由从六广下贵毕路,行至大石乡高丰村高枧十字路口时,被在此处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学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和清单、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被告人陈刚学的户籍证明等;证人鲁某、杨某的证言;同案犯张国华、丁福贵的供述;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刚学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刚学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银行卡内现金1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刚学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陈刚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刚学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XX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家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