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民终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涛与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委托代理人冯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弄弄坪西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全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吴涛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5)攀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涛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涛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玉代理审判员 熊 疆代理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椿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