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陕西精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精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7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精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2号陕西西铁物流有限公司一厅108室。法定代表人车天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西路和基听城1号楼1单元1206室。法定代表人楼华,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市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俞延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陕西精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经过对房产、土地、车辆及银行账户等情况调查,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申请执行人陕西精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精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精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福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