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姚元青与赵增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29号原告:姚元青,男,生于1969年9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彬,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增荣,男,生于1962年3月2日,汉族。被告:张金侠,女,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元青诉被告赵增荣、张金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起诉主体错误,原告姚元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元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姚元青承担。审 判 长 江献力审 判 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庞新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