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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孔淑娅与王守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淑娅,王守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孔淑娅,女,1992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鲁河乡白楼村。委托代理人:栾好明,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军,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文留镇后赵楼村。原告孔淑娅诉被告王守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淑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淑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效涛审判员 : 杨 勇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传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