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西民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宋秀英与李志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英,李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四西民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宋秀英,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志芬,女,现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宋秀英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志芬给付借款23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750.00元、财产保全费1670.00元、执行费344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