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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华顺与欧海军、江西万友物流有限公司、奉新万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陈鸿志、广州浩龙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顺,欧海军,江西万友物流有限公司,奉新万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陈鸿志,广州浩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明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吕华顺,男。被告:欧海军,男。被告:江西万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从饭。被告:奉新万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负责人:刘家庆,职务:总经理。被告:陈鸿志,男。被告:广州浩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丽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何永鸿,职务: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明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吕华顺诉被告欧海军、江西万友物流有限公司、奉新万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中心支公司、陈鸿志、广州浩龙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艳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郝登荣、人民陪审员伍健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长 吴    艳    明审判员 郝登荣人民陪审员伍健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冬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