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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谢炳金与谢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炳金,谢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18号原告:谢炳金,男,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邵玉梅,女,汉族,现住所同上。被告:谢昆,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炳金与被告谢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炳金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炳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谢炳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