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谢炳金与谢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炳金,谢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18号原告:谢炳金,男,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邵玉梅,女,汉族,现住所同上。被告:谢昆,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炳金与被告谢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炳金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炳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谢炳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