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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蒙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蒙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xx,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以维持家庭和睦及小孩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雪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