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执字第00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莉萍与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莉萍,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西执字第00614-1号申请执行人杜莉萍。被执行人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66号(河北大戏院)三楼西侧。法定代表人任田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98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