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尚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元仲与武景华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仲,武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张元仲,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武景华,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仲与被执行人武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武景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