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代理人曹勇,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