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贺某与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贺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某与被告任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贺某以为妥善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审判长贺永威代理审判员邱志倩人民陪审员王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