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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俊金与徐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905号原告:王俊金,男。委托代理人:杨建民,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先锋,男。原告王俊金与被告徐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先锋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金诉称:2012年10月10日,被告徐先锋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王俊金借款400000元,同年10月12日又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承诺按3分月息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5000元及利息342000元,共计817000元。被告徐先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俊金于2012年9月18日、2012年10月10日分别借给被告徐先锋300000元、100000元现金,被告徐先锋于2012年10月10日向原告王俊金出具了400000元借条。2012年10月12日,原告王俊金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徐先锋75000。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中提交的借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享有的475000元债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7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俊金要求被告徐先锋偿还342000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无合同约定,且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先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俊金借款47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俊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70元,原告王俊金负担5010元,被告徐先锋负担6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银鹰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藏栩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