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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成崇、胡向阳与胡向阳、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崇,胡向阳,张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570号原告:何成崇。被告:胡向阳。被告:张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崇与被告胡向阳、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95元由原告何成崇负担。审 判 长  林汉丁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