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成崇、胡向阳与胡向阳、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崇,胡向阳,张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570号原告:何成崇。被告:胡向阳。被告:张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崇与被告胡向阳、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95元由原告何成崇负担。审 判 长 林汉丁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