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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彭隆灿与被告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隆灿,彭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226号原告彭隆灿(又名彭龙灿),男,193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波(曾用名彭孝波),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彭隆灿与被告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应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隆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隆灿诉称,2007年3月15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元。因双方系邻组组民,原告便借给被告现金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月息为1%。此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从2006年农历2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彭波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0日,被告以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于当日给付2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亦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彭龙灿人民币肆贰仟元整(¥2000.00),月息按壹分计”。从借款后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55元利息,未再履行其他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亦明确、合法,被告应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由于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直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但被告已支付的255元利息应予以核减。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彭隆灿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2000元从2006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已支付255元);二、驳回彭隆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彭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蓉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