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郭会平与张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会平,张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郭会平,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月26日。被告张冠军,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4月2日。原告郭会平诉被告张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会平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郭会平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会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20元,由原告郭会平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