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庆阳金穗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与何先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金穗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何宪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庆阳金穗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南路中段。被告何宪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金穗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宪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金穗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金穗农机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金穗农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庆阳金穗农机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