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执民字第4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柏林与卢建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林,卢建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经院长授权签发:核稿:校对:拟稿: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20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柏林,系慈溪市周巷正发纸张经营部业主,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卢建苗,住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村尚家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436号陈柏林与卢建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柏林尚有316223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卢建苗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3021.50元、执行费464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建苗的动产设备经本院依法拍卖、变卖而流拍,而申请执行人陈柏林不愿以卢建苗的动产设备抵偿债权。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42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开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