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七山与被告孙悦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七山,孙悦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张七山,男。委托代理人何旭,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悦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七山诉被告孙悦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七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七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七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七山负担。审判员 文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梁 来源: